(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池凤英、爱克斯通(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爱克斯通(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爱克斯通(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凤英,爱克斯通(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爱克斯通(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141号原告:池凤英。被告:爱克斯通(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责人:穆罕穆德.穆罕穆德.马哈穆德.阿布达拉.艾尔沙费(mohamedmohamedmahmoudabdallaelshafel)。委托代理人:施志建。被告:爱克斯通(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罕穆德.穆罕穆德.马哈穆德.阿布达拉.艾尔沙费(mohamedmohamedmahmoudabdallaelshafel)。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凤英与被告爱克斯通(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爱克斯通(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凤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池凤英负担。审 判 长 龚益卿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