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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荣梅与代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梅,代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梅,女,1965年2月19日生,满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静,女,1967年3月7日生,汉族,系个体,住长春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上诉人荣梅因与被上诉人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通知上诉人荣梅于2015年1月2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荣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荣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代理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