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五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荣梅与代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梅,代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梅,女,1965年2月19日生,满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静,女,1967年3月7日生,汉族,系个体,住长春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上诉人荣梅因与被上诉人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通知上诉人荣梅于2015年1月2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荣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荣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代理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