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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冯良强与潘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良强,潘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冯良强,司机。被告潘康。原告冯良强与被告潘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良强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冯良强负担。审判员  谢玉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