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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金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金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宝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山西金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铁栋,男,194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51号,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李宝贵,男,1955年7月3日汉族,稷山县陶梁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嘉琦,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金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金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金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山西金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晓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