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静秋与柴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秋,柴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张静秋,退休职工。被告柴邦国,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秋与被告柴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柴邦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静秋提出撤回对被告柴邦国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秋撤回对被告柴邦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静秋负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