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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静秋与柴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秋,柴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张静秋,退休职工。被告柴邦国,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秋与被告柴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柴邦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静秋提出撤回对被告柴邦国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秋撤回对被告柴邦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静秋负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