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雅阳与汪福团、汪采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雅阳,汪福团,汪采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38-1号原告陈雅阳,女,1979年11月4出生,汉族,石狮市人,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汪福团,男,1973年7月3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汪采真,女,1974年1月5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雅阳与被告汪福团、汪采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汪采真所有的址在安溪县感德镇“感德•一品茶都”A1幢25号店和址在石狮市南洋路1829号金丘阳光城3#1501号房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王清育、原告陈雅阳共有的址在石狮市群英南路134号店和现金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汪采真所有的址在址在安溪县感德镇“感德•一品茶都”A1幢25号店(安房权证感德镇字第2015000**号、安国用(2015)第号);2.查封被告汪采真所有的址在石狮市南洋路1829号金丘阳光城3#1501号房(狮建房权证灵秀字第0153**号;狮地灵国用(2012)第00549号);3.查封王清育、原告陈雅阳共有的址在石狮市群英南路134号店[狮建房权证凤里字第010840-1号、第010840-2号;狮地凤国用(2010)第00655-1号、第00655-2号]。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由原、被告各自负责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山鸿审 判 员 沈聪明人民陪审员 林奇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玉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