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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7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关于关华与段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华,段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763-1号申请执行人关华。被执行人段金龙。关于关华与段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围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段金龙在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5000.00元,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段金龙在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50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段金龙在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德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