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卢德强、朱武与朱武、徐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德强,朱武,徐雪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38号原告:卢德强。被告:朱武。被告:徐雪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德强与被告朱武、徐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德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强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405元(已减半),由原告卢德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