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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卢德强、朱武与朱武、徐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德强,朱武,徐雪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38号原告:卢德强。被告:朱武。被告:徐雪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德强与被告朱武、徐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德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强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405元(已减半),由原告卢德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