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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陈晨与被告重庆绿地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搜狐焦点重庆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陈晨,搜狐焦点重庆站,重庆绿地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153号原告刘陈晨,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搜狐焦点重庆站,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企业天地2号楼6f03-05,组织机构代码110108005879629。法定代表人张朝阳,经理。被告重庆绿地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4305-1。法定代表人孙志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陈晨诉被告搜狐焦点重庆站、重庆绿地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陈晨于2015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语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陈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语晨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佳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