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章丘市相公庄镇相五村民委员会与章丘市相公庄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民委员会,章丘市相公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郑守武,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延忠,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相公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良港,镇长。委托代理人马京伟,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与被告章丘市相公庄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市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郑守武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延忠,被告章丘市相公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马京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6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出让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原告自1995年10月1日开始出让座落在平普路北、电信工具厂以东土地22000平方米,计33亩,用于镇机关搬迁用地。出让土地价格每亩2万元,应付款66万元。九八年底前分期付清。自九五年十月一日始,所欠款项按农行贷款利息计息,到结清为止。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对欠付的66万元土地补偿款从未支付,仅在原告需要向被告缴纳有关集资、统筹费和农业税时,从上述补偿款中予以抵缴。截止2002年6月30日,共抵缴各种集资款、统筹费和农业税569606.8元,2005年8月7日,抵缴镇中学建校款20000元。此后未再发生新的抵缴项目,虽经原告多年来多次主张,被告也没有偿还欠付的土地补偿款本息。经原告结算,截止2014年4月30日,被告欠原告未偿还土地补偿款本息合计4636520.59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土地补偿款本息合计4636520.59元。原告章丘市民委员会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出让土地补偿协议书一份,证实1996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出让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原告自1995年10月1日开始出让座落在平普路北、电信工具厂以东土地22000平方米,计33亩,用于镇机关搬迁用地。出让土地价格每亩2万元,应付款66万元。九八年底前分期付清。自九五年十月一日始,所欠款项按农行贷款利息计息,到结清为止。2、建镇政府征相五村土地顶账、计息情况表一份(复印件),欲证实截止1999年5月20日,被告经计算欠原告土地补偿款本息合计为712858元,相五村委复计息,欠款为867346元。3、原告账册一本,证实经原告账宗显示,截止2014年4月30日,被告欠原告未偿还土地补偿款本息合计4636520.59元。被告章丘市相公庄镇人民政府辩称,对原被告签订的出让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内容无异议。对于原告诉称的有关集资统筹费和农业税从补偿款中抵缴569606.8元无异议,建校款抵缴20000元也予以认可。对原告其他诉称不予认可,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贵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1996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出让土地补偿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自1995年10月1日开始出让座落在平普路北、电信工具厂以东土地22000平方米,其中可耕地20500平方米,非耕地1500平方米,计33亩,用于镇机关搬迁用地。出让土地价格每亩2万元,应付款66万元。九八年底前分期付清。自九五年十月一日始,所欠款项按农行贷款利息计息,到结清为止。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原告向法庭的提交的出让土地补偿协议书一份、建镇政府征相五村土地顶账、计息情况表一份(复印件)、原告账册一本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出让土地补偿协议书”,实质是一份土地征收合同,根据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耕地在3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用地单位支付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能约束。故对原告所诉,无法进行民事法律关系的评价,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丘市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焕敏??人民陪审员 ????刘桂芸?????人民陪审员 ????李 红 欣????????????二○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田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