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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秀兰与姜海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兰,姜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宋秀兰被执行人:姜海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姜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陈陆艳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丛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