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法刑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汤玉庙盗窃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玉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61号罪犯汤玉庙,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沿溪镇花园村大屋片塘痕组**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浏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玉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1年12月7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累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玉庙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反省其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心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踏实改造,争取早日重获新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无较大违规行为发生,行为养成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在制鞋成型劳动岗位上,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2年12月,因互监组成员不按规定实行“板块移动”扣1分。现累计考核分12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玉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玉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