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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灵友、叶玉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叶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41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委托代理人:金崇华。被告:杨某。被告:叶某。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某、叶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杨某履行完毕该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