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申请强制执行赵超威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赵超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负责人何智,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马希,该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霍石,���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超威,男,汉族,1981年03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十大队)于2015年0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5302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交通执法十大队于2014年08月3日作出NO.1530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并于当日向赵超威送达,赵超威收到该行政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罚款200元的义务。交通执法十大队于2015年0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超威送达了NO.20150110002号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催告通知书。赵超威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亦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交通执法十大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申请执行其作出的NO.15302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并且对于被执行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处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作出的NO.15302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秦湛毅人民陪审员 周行庆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鸿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