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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名称

朱庆祥与宝应县望直港镇建筑管理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庆祥;宝应县望直港镇建筑管理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58号原告朱庆祥。委托代理人吴庆怀,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宝应县望直港镇建筑管理站。法定代表人马国玖。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祥与被告宝应县望直港镇建筑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庆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庆祥负担。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