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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执一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一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64年4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葫���岛。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新兴镇。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黑励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荣军审 判 员  刘永华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