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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廖继良与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继良,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廖继良,男,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九华大道以东、纬二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陈立国,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廖继良与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廖继良愿意以其名下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东泗路XXX号X栋X单元XXX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廖继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廖继良名下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东泗路XXX号X栋X单元XXX号房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