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屈宝礼与被告田小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宝礼,田小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440号原告:屈宝礼,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师少帅,男。被告:田小河,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宝礼与被告田小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宝礼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宝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宝礼撤回起诉。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退还原告屈宝礼。(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