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塘支行与梁卓雄、祝细妹、伍泽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塘支行,梁卓雄,祝细妹,伍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塘支行,住所地:高要市莲塘镇。被执行人梁卓雄,住高要市禄步镇。被执行人祝细妹,住高要市禄步镇。被执行人伍泽森,住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塘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卓雄、祝细妹、伍泽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新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清偿欠款577106.2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祝细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5277.25元。[详见(2015)肇要法执字第223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文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