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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谢昭敏与吕柏茂、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昭敏,吕柏茂,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昭敏,女,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土溪镇石坝村笼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3********。委托代理人:钟北钊,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柏茂,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北闸村中闸十五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211976********。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号*幢(斯派特大厦)*楼501。负责人:余华昌。上诉人谢昭敏因与被上诉人吕柏茂、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谢昭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因与吕柏茂就本案达成和解,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昭敏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客观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昭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上诉人谢昭敏负担。上诉人谢昭敏提起上诉时已预交1428元,本院退回71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甄锦瑜代理审判员  肖文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