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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杨建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313-2号被执行人杨建红。被执行人杨建红追赃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亭刑二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二条判决:责令被告人杨建红退出赃款,发还给被害人。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114824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建红追赃执行一案,因该被执行人杨建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杨建红现羁押在看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3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