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南京路支行、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南京路支行,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郭中凯,柯红艳,郭耿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146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南京路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劳动路96号。代表人董凯,行长。委托代理人房兆龙,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郭中凯,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区江南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会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路兵,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郭中凯。被告柯红艳。被告郭耿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南京路支行与被告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郭中凯、柯红艳、郭耿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南京路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南京路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南京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5900元由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南京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汪飞林审 判 员  聂 潇代理审判员  段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