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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祁全与程永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全,程永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817号原告祁全,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黄建兵,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永昇,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全与被告程永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全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祁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90元,按人民币25元收取,由原告祁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慧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