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溧阳安顺燃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安顺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东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邵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旧县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蒋旭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西路**号(物流中心内)。法定代表人俞仲玉。被执行人溧阳锦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旭明。被执行人蒋旭明。被执行人芮志莲。溧阳安顺燃气有限公司依本院(2014)常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溧阳锦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旭明、芮志莲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溧阳锦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旭明、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财产在溧阳市,且在溧阳市人民法院亦涉众多执行案件。为统筹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安顺燃气有限公司依本院(2014)常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溧阳锦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旭明、芮志莲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由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江审 判 员 陈锁波代理审判员 金瑞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白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