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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石玉龙申请执行邢安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龙,邢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石玉龙,男。委托代理人李凤,女。被执行人邢安民,男。石玉龙申请执行邢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02)三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39800元,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我院于2015年1月23日恢复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次给付申请人36000元,其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将案件款3600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02)三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