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加祥与刘立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祥,刘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刘加祥,男,1939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立发,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加祥与被执行人刘立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