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蒋汉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蒋汉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2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19号。负责人顾健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咏(特别授权),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诉被告蒋汉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智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