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文,董彬,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董文,住巴彦县。被执行人董彬,住巴彦县。被执行人董成,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文、董彬、董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机构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长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继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