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商初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永康日报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一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4025号原告:永康日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望春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童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祖庆,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喆,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一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84-86号主楼六楼。法定代表人:楼德进。原告永康日报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永康市一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德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康日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祖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康日报有限公司起诉称:一德公司委托永康日报有限公司在其发行的《永康日报》上刊登一德公司寻求合作伙伴的广告。为此,双方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了《永康日报社广告刊登协议》一份,约定广告费共计25200元,广告费于2013年12月20日前支付。永康日报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协议刊登广告,付款期限届满后,经永康日报有限公司多次催讨,一德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广告费。故请求依法判决一德公司支付永康日报有限公司广告费252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被告一德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永康日报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3年4月10日永康日报有限公司与一德公司签订的《永康市日报社广告刊登协议》原件一份,欲证明一德公司委托永康日报有限公司刊登寻求合作伙伴的广告,以及双方约定广告的规格为双通栏(一版),1/4版(八版),刊登时间为2013年4月13日(1/4版,第八版)、2013年4月16日、4月18日(双通栏,第一版),广告费为25200元,于2013年12月20日前支付的事实。2、2013年4月13日、4月16日、4月18日的永康日报三份,欲证明本案广告已按约发布的事实。被告一德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本院的认证意见:永康日报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能与永康日报有限公司的陈述相互印证,一德公司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反驳的证据材料,故对永康日报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证明内容,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0日,永康日报有限公司与一德公司签订《永康市日报社广告刊登协议》一份,由一德公司委托永康日报有限公司刊登寻求合作伙伴的广告,并约定:广告的规格为双通栏(一版),1/4版(八版);刊登时间为2013年4月13日(1/4版,第八版)、2013年4月16日、4月18日(双通栏,第一版);广告费为25200元,于2013年12月20日前支付。2013年4月13日、4月16日、4月18日,永康日报有限公司按约在永康日报上发布上述广告。付款期限届满后,一德公司至今未向永康日报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25200元。本院认为,永康日报有限公司与一德公司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一德公司欠永康日报有限公司广告费25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广告费于2013年12月20日前付清,一德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广告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永康日报有限公司要求一德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永康日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一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日报有限公司广告费25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永康市一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56元,由被告永康市一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蓓蕾人民陪审员 张苏琴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施林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