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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邓大伟与青岛信安慧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大伟,青岛信安慧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邓大伟,居民。被告青岛信安慧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大伟诉被告青岛信安慧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大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邓大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任淑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司涛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