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香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香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香。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香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黄某香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黄某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香在看梅州电视台民生820节目时,看到有一智障妇女在梅州市中医院生了一个女儿无人认领,遂产生去冒领的念头。10月20日,黄某香来到中医院,谎称智障妇女是她妹妹叫黄某芳,并将其本人身份证,及黄某芳的身份证和残疾证提供给中医院,然后将智障妇女和智障妇女所生的女儿冒领回其住地。11月20日,黄某香谎称“智障妇女所生的女儿是其妹妹所生的第五胎,连续五胎都是女孩且家庭非常辛苦,无法抚养该女孩想要送人”,欲将女孩卖给王某娣,后因王某娣看见女孩额头有胎记就没有收养该女孩。接着,王某娣和其女儿江某虹又将该女孩需要收养的情况告诉了左某玲,左某玲因其儿媳无法生育同意收养该女孩,11月21日晚上,黄某香将女孩抱至梅江区嘉应东路梅涤宿舍5栋706房江某虹家中,将女孩卖给左某玲,得款人民币9799元。2014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接警后,传唤被告人黄某香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赃款;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调取证据、扣押清单;证人王某娣、江某虹、范某缙、梁某、吴某海、左某玲的证言;被告人黄某香的供述;DNA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香无视国家法律,以出卖为目的,虚构其妹妹所生的第五胎女孩,冒领智障妇女所生的女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香归案以后,在公安侦查、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被告人黄某香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该辩护理由充足,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97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冰萍审 判 员 张锦模人民陪审员 黄易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睿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