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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行非审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与杨远维、姚伍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杨远维,姚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行非审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樊永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启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办事处计生办副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杨远维。被申请执行人:姚伍华。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杨远维、姚伍华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经开社征字(2014)第0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社发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社发局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审查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负担。审 判 长  李纪钢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