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0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吕春莲与申继刚、易淑芳、吴连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莲,申继刚,易淑芳,吴连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282-1号原告:吕春莲,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叶政权,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继刚,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易淑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吴连运,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莲与被告申继刚、易淑芳、吴连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400元,合计925元,由原告吕春莲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雨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