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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道福、汪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道福,汪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18号申请人张道福。申请人汪涛。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张道福、汪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方向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4年9月3日,申请人张道福驾驶鄂E×××××号轻型货车行驶至宜昌市猇亭区福善场村八组路段时,与申请人汪涛驾驶的鄂E×××××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汪涛人身及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3日,以上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道福赔偿汪涛本次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0元。二、本案系一次性了结,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后均互不追究。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道福、汪涛于2015年2月3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以上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 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