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自鹏与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馨宇丽都工程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杨自鹏,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馨宇丽都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罗宏淼,系该××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自鹏与被告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馨宇丽都工程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自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负责人罗宏淼外出无下落”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自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自鹏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