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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潘兴永与谢福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兴永,谢福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792号原告潘兴永,农民。委托代理人凤朝元。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福宏,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17号。组织机构代码:73521484-3。负责人范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萍,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兴永诉被告谢福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兴永于2015年2月9日以仍在治疗,部分费用尚未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兴永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兴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依法减半收取764元,由原告潘兴永承担。审 判 长  段艳菊代理审判员  冯 俊人民陪审员  胡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