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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章光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1154号罪犯章光台,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鹿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光台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被告人章光台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4年4月20日以(2004)温刑终字第3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2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3个月。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章光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章光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章光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光台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刑期自2003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