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立林与王金雨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立林,王金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立林,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雨,农民。上诉人田立林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3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37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80元,退还给上诉人田立林。审 判 长 刘江静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彭洪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