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邵明强与陈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莲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邵明强被执行人:陈永华申请执行人邵明强与被执行人陈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邵明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明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陈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3905.96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00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了被执行人陈永华驾驶肇事的粤R×××××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商业险理赔款56321.62元,申请执行人邵明强对剩余赔偿款14864.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予以放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与许华、赵庆利、季为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