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春寿与张幕英、郑俊堂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寿,张幕英,郑俊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寿,男,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幕英,女,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郑俊堂,男,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王春寿与被执行人张幕英、郑俊堂、第三人吴建堂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2014)永民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及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及本案执行费,合计3631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扣划、变价被执行人郑俊堂的财产3631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永泉审 判 员  池毓煦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慧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