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租车司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3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雪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行至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与马半路市场交界处时,因形迹可疑被枝江市公安局民警盘查,民警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检查出毒品疑似物3袋,其中红色片剂物品1袋(50颗)、白色晶体状物品1大袋1小袋。经鉴定,3袋物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称净重25.7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信息表》;证人金某、熊某、饶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成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