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廖玉荣、何晓与何晓、叶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玉荣,何晓,叶双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62号原告:廖玉荣。被告:何晓。被告:叶双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玉荣与被告何晓、叶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玉荣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玉荣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廖玉荣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