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强等人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闫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10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鹿楼镇后胡楼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被告人闫某某,男,1989年5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张庄镇闫楼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7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鹿楼镇高房集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4)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任志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任志某某、闫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任志某某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任志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志某某、闫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任志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任志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任志某某、闫某某、王某某交叉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任志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志某某、闫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被告人王某某、任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之情节;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之情节。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任志某某、闫某某、王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任志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任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五、涉案iPhone4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新沛代理审判员 王 康人民陪审员 罗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段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