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汤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汤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陈兆华,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原告汤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步静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