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吴某某,女,彝族,1972年5月15日生,住开远市。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生,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业永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