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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温岭市分公司与温岭市莞渭洋江装潢工艺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温岭市分公司,温岭市莞渭洋江装潢工艺厂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温岭市分公司。负责人:金建军。委托代理人:金巧丽。委托代理人:张叶青。被告:温岭市莞渭洋江装潢工艺厂。法定代表人:陈福初。委托代理人:蒋云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岭市分公司与被告温岭市莞渭洋江装潢工艺厂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岭市分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岭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岭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