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刑执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张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刑执再字第2号罪犯张乐,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五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至:2018年6月27日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3)白中刑执字第23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乐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7日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罪犯张乐因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罪合并执行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刑期至:2018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五监狱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罪犯张乐重新裁定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查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至:2018年6月27日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3)白中刑执字第23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乐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7日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罪犯张乐因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罪合并执行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刑期至:2018年9月27日止。本院认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罪犯张乐因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罪犯张乐刑期已经发生变化,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白中刑执字第2324号减刑裁定。由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五监狱重新提请减刑申请。审 判 长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葛胜楠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慧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