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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诉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万水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水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诉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万水,男,1952年12月26日生,汉族。上诉人万水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民诉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2004年6月30日,原审法院就万水与江南大学、东华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作出(2003)锡滨民一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一、驳回万水要求东华大学、江南大学撤销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恢复安排其工作的诉讼请求;二、东华大学给付万水自1995年8月至1998年4月8日前的工资18051元和辞退费5077元,合计23128元。万水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二审认定东华大学无锡校区对万水作出的辞退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以(2004)锡民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19日,万水作为申请人,以江南大学为被申请人,向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于2014年5月26日以“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在校退休养老事宜的请求,不在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之内”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万水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1、确认江南大学自(2003)锡滨民一初字第1593号判决后,一直未办理退工接续手续,造成其人事关系仍在江南大学,江南大学应承担其退休事宜;2、由江南大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万水与江南大学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案,已由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现万水主张“因江南大学一直未办理退工接续手续,造成其人事关系仍在江南大学,江南大学应承担其退休事宜”,该争议非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万水的起诉不予受理。万水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江南大学没有办理其人事、社保关系移转手续至无锡市人事部门,致其无法择业和退休,故江南大学应承担其在校退休责任。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万水要求江南大学承担其退休事宜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和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所作不予受理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万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朝华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富建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