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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04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申请人吕某某,男,1981年2月22日生,司机,现住锦州市。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吕某某驾驶的田野牌皮卡小货车予以查封。现被申请人吕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同时向本院提交反担保金人民币40,000.00元。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对被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吕某某驾驶的田野牌皮卡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大明审判员  周庆久审判员  刘学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