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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玉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大伟,刘海威,陈玉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大伟,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刘海威,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陈玉玮,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大伟、刘海威、陈玉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二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百度“”